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學生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0.02.23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
一、依據
(一) 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。
(二) 教育局 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090968772 號。
(三) 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00113265 號
(四) 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。
二、目的
為使學生養成整齊、清潔、簡單、樸素之良好生活習慣,培育蓬勃朝氣及積極奮發之精神,並藉由服裝儀容規範,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習慣,落實學生生活教育。
三、學生服裝之規定
(一)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、運動服。天氣寒冷時,
開放學生在校服、運動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。
(二) 班級得選擇搭配穿著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,如:班服、社團服及校慶紀念衫……等,惟應
以方便當日課程活動進行方便為優先。
(三) 班級得開放每週星期二穿著便服,穿著便服以整潔、大方及方便活動的服裝為主。
(四) 除防範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及疾病傳染等必要作為外,不限制學生髮型。
(五) 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涼(拖)鞋或打赤腳。
五、注意事項
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
,並不得加以處罰。前項管教措施,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
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
六、本規定提 110 年 2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。如須修正或重新審議,應經服裝儀
容委員會再重新審議,通過後送校務會議議決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校務會議不得
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